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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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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郴州道教… 文章来源:0735tao.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郴州市道教协会。
                英文名:the Taoist associon of chenzhou。
        第二条  本会是道教信众的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办好教务。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郴州民族宗教事务局监督管理和湖南省道教协会主管,由郴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岭景星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代表道教界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和促进道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加强对县(市、区)道教爱国组织联系,在道教教务上进行指导,协助开展和指导管理好道教场所,促使道教活动正常;   
        四、推动道教界人士按照因教制宜的原则,举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保护文物古迹,特别是保护道教方面的文物古迹,对道教文史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
        六、举办道教教育事业,加强道教徒的素质培养,选拔和培养爱国爱教的年轻道教人才;
        七、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道教界的联谊工作,增进道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一定的信仰和师承关系;
        三、由市道协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间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一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6日郴州市道教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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